本着“最小立异原则”,我们不会有iPod,不会有Gmail,甚至不会有汽车,不会有电话。
“最小立异原则”,听上去蛮新的一个词汇,却是在维护旧的和平庸的事物,与高举“祖宗家法”的大旗同出一辙。在“最小立异”的原则下,“标新立异”便成了不折不扣的对立面。做事先用“最小立异”一框,什么创新都没了。
我想说的是,“最小立异”不应是一个原则,就像“标新立异”不应是一个原则一样。
我们没有激进地打破习惯,相反我们尊重习惯,我们做事的原则是“方便的,舒服的,受欢迎的”,我们无论创新还是遵循习惯,都是为了这一原则。而且我相信,过于“立异”的东西和过于“平庸”的东西,都不会满足这一原则。
在思考一件事的时候,与其盲目地用“最小立异”原则去衡量它立了多少异,不如回过头来想想它是不是真的方便,它的学习成本是不是够低,如果是,我们又何须恐惧“立异”,又何须还未开始创新,先把自己限制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