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使把平衡各种主张(观点、理论)的责任交给社会中的个体,个人将会在各种相互矛盾的观点中中无所适从。这种无所适从对于个人来说,将会导致个人丧失 自我认同,这一人类的基本心理需求。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由于个体从思想上无所适从,没有一个可以完全认同的观点做为支持,在矛盾中他无法行动,或至少无 法全心投入地去行动,这样整个社会就会丧失其行动力。
因此个人不应承担平衡各种主张的责任,这个功能应该由社会来实现,也就是说,每 个人都可以选择一种其认为正确的观点予以坚持,由社会通过一种宏观的途径来对各种主张作出平衡,这种宏观的途径包括,譬如说,多数胜出;优胜劣汰,或者甚 至有一些更复杂的方式,例如权力的分立,形成相互的制约关系以达到整体的平衡。这样做的弊端也很明显,对于那些选择了少数派观点或错误(包括不适宜当阶 段)观点的个体相当的不公平,表面看他们为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实际上当他们作出选择时,结论还未得到验证,任何选项之间几乎是平等的,因此当时他们无论 做出那个选择都不应被认为是过失而被要求承担责任,当然我们还应考虑进观点的鼓吹者使用何种手段进行宣传,因为可能最终促使个人作出选择的,并不是主张本 身之间的差异,而是宣传手段之间的差异。而这样做的不公平是要求个体付出过大的代价,也就是可能他以一生作为代价去投入一场失败,这过于严重了。而幸运的 是,就权力分立来说,这种问题不会出现,因为权力的分立并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选择,而是在多种极端化的坚持中的平衡,其中任何一方的坚持都是必要和正确 的,在对多方坚持的平衡中得到最优的行为结果。在古代的中国,这种权力分立的功能是由君主个人来实现的,只有相当聪明的明君,才能利用大臣间的争斗得到最 优的治国效果,而现代社会,这个功能必须由社会来实现,这样才能够具有相当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