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指责媒体“践踏新闻自由”,媒体控诉富士康“对新闻报道赤裸裸的威胁”。
记者不能总是放任自己利用专业素养以“不错”的语言陈述有选择的事实,却将公众态度引向偏颇的方向,受到打击又回过头用“新闻理想”、“社会公器”和“言论自由”来安慰和武装自己。
富士康不善,3000万索赔的起诉行为和财产保全申请——至少从结果上看——必会起到威慑而不仅仅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效果。官司无论输赢,诉讼期间财产冻结对于一个个人来说,已经足够造成巨大的影响。这种对个人的巨大影响也足以成为未来记者报道过程中的风险成本计入考虑。
但卑劣手段的受害方不必然是正义。
在富士康事件中,记者报道在全景和客观的要求上绝对是不及格的,我们不能说这样的报道一定是不符合事实的,但至少这样的报道是无法让我们判断事实本来面目的。这与记者本人对这次报道“还原真相”目的的自我意识仍有着不小的差距。我不否认达到全景和客观的难度,特别是在富士康工厂封闭的态度面前,但记者本人有责任对其所掌握的事实抱有足够的“不自信”,不应草率地将现有信息引向(或暗示地引向)特定的结论和态度,媒体更对这样一篇文章的发表抱有足够的“不自信”,我相信一篇有失偏颇的文章,明眼的媒体人是有能力从文章本身即发现的,“平衡报道”不单是用来攻击异见媒体的武器,更应当是在无法获得对立方信息时对现有信息的谨慎(或说“不自信”)。
媒体界是在富士康向记者开刀之后,对此事件的关注度戏剧性地骤然升温,扮受害者,扮弱势,控诉“强权”,很是让人看不惯。保护自己的权益是任何一个人的本能,包括媒体从业人员,但希望他们在失态过后能意识到自己的失态,在争取回“社会公器的尊严”后,反思一下自己的社会公器层面的意义,而不仅仅是凭借自我保护本能对自己格外好,“新闻自由”和“劳动者权益”对这个社会是同样重要的话题,如此“骤然升温”所凸现的厚此薄彼,不应是“公器”所表现出来的。“伸张正义”不是“主张权益”,多替他人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