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下之风

有容乃成天下

   这个题目的答案是:从理论上说,一个案件可以无限地审理下去,当然前提是特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由于人口众多,国土幅员辽阔,为了简便诉讼程序,节省诉讼成本,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由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判。

   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简易程序的3个月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因此一审案件一般最长审理期限是12个月。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天,对一审裁定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0天。二审法院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对不服裁决的上诉案件的审限为30天,不得延长。可以看出,在民事诉讼中(以判决为例),从一审到二审作出裁判,一般最长的时限为6个月+6个月+15天+3个月=465天(每个月按照30天计算)即一年零3个月多一点。  

   为什么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某个案件经过数年的审理却仍迟迟没有结案呢,这岂不是与诉讼时限的要求不相符么,下面从诉讼法的角度,分析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  

   我们都知道,二审之后的救济手段是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更准确的说,再审不以启动二审程序为前提,只要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均可以提起再审(即一审裁判上诉期限内没有上诉,事后后悔的,也可以提起再审)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但有错误的裁判、调解协议而设立的一种再次提起和审理程序。其启动方式有以下三种:1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2 人民检察院抗诉3 当事人申请再审
A 法院决定再审中,主体包括本院院长和审委会,上一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客体是生效但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者裁定。方式是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由审委会决定是否再审;上一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方式有提审、指令下一级法院再审(不一定是原审法院再审)
B 检察院抗诉,主体是上级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
C 当事人申请再审中,主体包括:原告或者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有独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院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共四种。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与其他两种启动方式不同,当事人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再审程序中,依原审程序进行审理。对原审为一审程序的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对原审为二审程序审结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凡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均适用第二审程序。  

   对于一审再审的案件,仍然可以上诉。二审法院对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一审程序。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不服还可以上诉。上诉作出二审裁判后,仍可以再审。  

   依此类推,我们可以发现,案件理论上陷入了一个无限循环的审理模式,这就是我们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个案件多次审理的根源所在。
   在行政诉讼中,内部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即不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这里,内部行政行为应当作狭义解释,仅仅是指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和其他人事处理。不能随意作出扩大化解释。曾经有一个案例:

时间:2002年10月
地点:重庆邮电学院一年级某班
当事人:马某 女 北京人,      
          铃某 男 广东人,
 
   2002年,小马小铃上大学后开始谈恋爱,同年10月份二人结伴外出旅行,寂寞难耐,抑制不住,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情(实际上是应该发生的事情!)结果小马怀孕。小马对此并不知晓,只觉得自己的肚子有一个东西慢慢大了起来,很不舒服,因此到校医院作身体检查。校医院经检查得出小马为宫外孕,并向学校报告。学校认为小马小铃道德败坏,作出决定:勒令二人退学。小马小铃不服,向重庆市南岸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作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予受理的裁定。二人继续上诉到重庆某中级人民法院,结果判决维持原裁决。  

   真的是重庆法院的法官水平太低么,连内部行政行为都分不清楚。当然不是,据内部人员介绍,重庆邮电学院院长的弟弟是重庆市的政法委书记。法院自然不敢受理案件。  

   当然,小马小铃现在都已经重新返回了学校,但不是依靠法院救济,而是通过征集了将近200位法学家的签名的法律意见书,交给教育部,由教育部向重庆邮电学院施压。最后,二人巧无声息地又回到了校园,至此,案件以不了了之而结束。  

   从本案例中,所谓内部行政行为,仅仅指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作为学生,自然不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人员,至于行政机关,则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因此,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作出的行为,是可以作为行政诉讼客体的。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指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个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规范)再次作出处罚;或者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多个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多个规范)作出同一个种类的处罚(类似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

   李某没有申领任何执照,开业经营,出售熟肉。某天李某售出一批熟肉,将人毒倒。当天,卫生局赶来给予处罚,第二天,工商局闻讯赶来也给予李某处罚。本案中,行政机关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是一事,行政机关就是违反,倘若是两事,则不违反。

1  从客观上看,两个行为不可能同时发生,即开始卖和开始卖出的时间点是不重合的。
2  从主观上看,李某出售熟肉的目的是谋利,后来发生的使人中毒并不是李某故意的,前面的故意不能支配后面的行为,因此是两个独立的行为。除非李某为了故意毒害他人而采用了出售劣质熟肉的方式,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是一个行为。
3  从两个行为的相互关系上看,如果李某只是无证买肉,但并没有卖出一块肉,无证行为是违法的。又如李某证照齐全合法经营,但卖的肉把人毒倒,毒害行为也是违法的。两个行为是互相独立的。

   因此,卫生局的处罚是因为熟肉使人中毒的行为,工商局的处罚是因为李某无照经营的行为。两个行为互相独立,是两事,所以不存在一事不再罚的问题。  
   一个连续持续的违法状态,是否为一事,要具体分析当时的情况。例如,某人带着女朋友骑车被交警在路口因为骑车带人而被处罚,某人被罚后继续骑车带人,到了另外一个路口,又被交警拦下,某人出示刚刚被罚的罚单说:一事不再罚!在这种情况下,某人有结束违法状态 的条件,而不结束的,因此属于多个违法行为。又如一辆拉货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被交警因为超载而处罚,因为在高速公路上没有卸货的条件,因此直到汽车开到有条件卸货的地方而不卸货的,才认为是多个违法行为。如果没有卸货条件的,只能算作一个违法行为,交警只能处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