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下之风

有容乃成天下

   最近在工作中,经常遇到涉及影视资料版权的问题。尤其在签订协议时,如果对于资料著作财产权的时间限制问题把握不准,不仅不利于资料的保护,而且对于企业来说,更是一种无形资产的流失。因此,影视资料的相关版权问题已经成为资料管理工作的首要问题。

(一)作品和作品的保护:
  对于版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在阐述版权法的保护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作品”的概念。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经过加工创作而形成。“作品”的外延很广,主要包括我们常见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曲艺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及以类似电影方式拍摄的作品、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不一定是经过大量艺术加工创作的文献记录片,类似未公开发表的素材资料等均属于作品的范畴。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简单叙述一下著作权法和国际惯例对于作品的保护现状: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保护主要为: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国际上有关著作权保护的协议和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Trips协议(中国2001年加入)和保护文艺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中国1992年加入)。普遍规定的惯例是: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且双方协商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音像制品(CD、VCD、DVD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可见,国际上对于作品的保护惯例要比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严格。

 (二)著作权法中财产权的时间限制
   出于对信息的共享和公共流通的目的,对于作品的保护,并不是无限期的。只要作品超过了保护的期限,便进入了公共领域,成为人类的共有财产,这时候,任何人都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不支付报酬地对作品进行利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著作权中财产权的时间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以上可知,对于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均有保护期的规定。其中的“作品”,自然涵盖了上面所说过的所有形式(包含了电影以及以电影方式拍摄的作品)。
   关键的是,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时间限制不仅有一般性规定,而且针对电影和以电影方式拍摄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时间限制有着特殊的规定:电影和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保护期为50年,但作品自创作完成之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可以看出,对于电影和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著作权法有着一般性和特殊性的两个规定。依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即对于同一问题,法律有一般和特殊的规定时,那么从特殊规定。因此,电影和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从作品创作完成为起算点,50年保护期。即使50年内没有发表,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举例说明作品(除电影和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之外)的保护期限,与电影和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的区别:作家创作文学作品,1980年创作完成,作者于2005年去世,则保护期限为1980-2005年25年,再加上作者死后50年,共计75年。在2005年之前利用作品,要经过作者的同意并向作者支付报酬,在2005年-2055年期间利用,可以不经过作者许可,但应该支付报酬。
   电影和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创作完成),1955年拍摄完成,一直未发表,2006年被发现后予以公开放映。这时候,作品的保护期限为1955年创作完成后50年,即2005年到期。即使50年中未发表,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2006年该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对于电影和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规定。
   下面来看国际上的类似规定。保护文艺作品的〈伯尔尼公约〉规定:公约给予财产权利保护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对于电影作品,成员国有权规定,保护期限自作品在作者同意下公映后50年届满。如果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公开放映,保护期为作品完成后50年。
  由此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与伯尔尼公约中对于电影和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保护期限的规定是相同的。因此,不论中国还是国际上,只要是电影和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都可以适用同样的保护。影视资料部的大量素材,可以视为未发表的作品,保护期限为创作完成后50年,无论其在创作完成后50年内是否发表。

 (三)对于失去保护期限的作品的保护
   对于大量的1956年以前创作完成的作品,虽然已经失去了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由于第三人在一般情况下,很难得到这些资料,因此不存在利用的问题。但资料不能永远尘封,如果利用则可以通过双方签订合同,即合同法来保护资料。在合同中对于资料的利用方式、时间等进行规定,如果一方违反,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此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四)总结:
  在签订协议的过程中,资料的版权问题尤其要做细做好,规范签订协议,不仅可以使资料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并且也能得到对方(尤其是外方)的理解和尊重,毕竟发达国家尊重版权、尊重规则,漠视版权和规则反而失去了更多的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