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下之风

有容乃成天下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指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同一个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一个规范)再次作出处罚;或者对一个行为,任何机关不得以多个事由(实施一个行为,违反多个规范)作出同一个种类的处罚(类似刑法中的想象竞合犯)。

   李某没有申领任何执照,开业经营,出售熟肉。某天李某售出一批熟肉,将人毒倒。当天,卫生局赶来给予处罚,第二天,工商局闻讯赶来也给予李某处罚。本案中,行政机关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如果是一事,行政机关就是违反,倘若是两事,则不违反。

1  从客观上看,两个行为不可能同时发生,即开始卖和开始卖出的时间点是不重合的。
2  从主观上看,李某出售熟肉的目的是谋利,后来发生的使人中毒并不是李某故意的,前面的故意不能支配后面的行为,因此是两个独立的行为。除非李某为了故意毒害他人而采用了出售劣质熟肉的方式,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认为是一个行为。
3  从两个行为的相互关系上看,如果李某只是无证买肉,但并没有卖出一块肉,无证行为是违法的。又如李某证照齐全合法经营,但卖的肉把人毒倒,毒害行为也是违法的。两个行为是互相独立的。

   因此,卫生局的处罚是因为熟肉使人中毒的行为,工商局的处罚是因为李某无照经营的行为。两个行为互相独立,是两事,所以不存在一事不再罚的问题。  
   一个连续持续的违法状态,是否为一事,要具体分析当时的情况。例如,某人带着女朋友骑车被交警在路口因为骑车带人而被处罚,某人被罚后继续骑车带人,到了另外一个路口,又被交警拦下,某人出示刚刚被罚的罚单说:一事不再罚!在这种情况下,某人有结束违法状态 的条件,而不结束的,因此属于多个违法行为。又如一辆拉货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被交警因为超载而处罚,因为在高速公路上没有卸货的条件,因此直到汽车开到有条件卸货的地方而不卸货的,才认为是多个违法行为。如果没有卸货条件的,只能算作一个违法行为,交警只能处罚一次。

王一舸 说... 隐藏文章

这个倒没有注意过,厉害!
   发表于 11/07/2006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