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公务员法》公布之前,我国公务员制度一直适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因为条件不成熟,因此先授权给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来规范。十类中只有四种必须制定法律,又称为法律绝对保留。其他六类可以先制定行政法规,又成为法律相对保留。法律的绝对保留的情形是:犯罪与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限制公民的强制措施、司法制度。
一般地,有“暂行”二字的都是授权的行政法规,公务员制度法律属于相对保留的事项。所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便是经过授权的行政法规,自从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公务员法》规定2006年1月1日生效之后,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自动终止。
新《公务员法》规定:将法官和检察官纳入公务员。从此以后,原则上,法官与检察官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一样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什么管理制度?即下级服从上级,责任由上级承担。也就是说,根据该法规定,法官不服从法律,而是改为服从行政命令。这时一个非常恶劣的规定,可以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法制的一个大的倒退,司法独立的梦想从此遥遥无期。这次的立法草案,各方的意见很大。这一次,为了夜长梦多,国务院更是一反常态地违背了立法三审通过的程序,不等三审,第二审立即通过。让人感到很不理解。
无论《公务员法》如何,法律已经公布,便具有强制力。现在说什么都已经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