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的内涵和标准:
1 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
2 名: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
3 责: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这三者当中,责是最重要的。有名有权的,未必是行政主体。而有责的必定为行政主体。
曾经有一个案例,福州市建委下设有一个园林处,某一天,福州市政府决定以建委的园林处为基础,组建福州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发文根据会议纪要,做出决定以园林处为班底成立市容委员会,赋予关于市容管理方面,独立对外行使职权。这样权、名都有了。但是在责方面,我们知道,组建 / 授权 行政机关,最低应当是行政规章,行政规章以下的普通规范性文件不可以组建和授权。授权的法律依据不足。应当以组建他的机关为行政主体。如果在行政诉讼中,市容委不可以成为被告,被告应当是福州市市政府。
带着“权、名、责”的标准,我们来试着评判日常生活中所见到的机关/机构/组织。
(一)中央机关与机构:
1 行政主体:
(1)国务院
(2)国务院组成部门
(部、委:叫委员会未必是组成部门、行:中国人民银行、署:审计署)
(3)国务院直属机构
a 直属局
(海关总署、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
b 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
国务院特设机构(国资委)
(4)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eg 农业部管理国家粮食局
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外汇管理局
(5)经授权的内设机构:
eg 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专利复审委员会,有专利法的授权。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商标法的授权。
公安部内设公安消防局、交管局。
(6)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eg 学位授予,虽然教育部对直属高校有学位授予权,但并不是所有高校都归教育部管,像各种交通大 学、政法学院、中央民族大学等。这时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就是经过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
注:叫做条例的法律,多的是。但知道两个足矣,即:
学位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 非行政主体:
(1)国务院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eg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信息办
(2)未经授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
(二)地方机关与机构
1 行政主体
(1)各级人民政府
(2)县级以上的政府工作部门(厅)、
直属机构(局)、
特设机构(地方上的国资委)
注: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没有工作部门,所谓地方上的七站八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
派出机构(所)、派出人员(站)
(3)三种派出机关:
a省级人民政府派出的 地区行政公署
b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 区公所
c市辖区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派出的 街道办
(4)中央机关或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eg 中国人民银行在各地设立的分行、支行
银监会在各地设立的银监局
(5)经授权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eg 派出所 工商所 税务所
地方公安机关的消防部门、交管部门
(6)特定条件下的综合执法机构:
执法局 城市管理局等
(三)非政府组织与个人(经授权,委托不行)
1 行政主体
(1) 企业组织:铁路 邮政 电信企业
(2)事业单位:高等院校
(3)社会团体:行业协会
(4)村委会 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