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司法考试中曾经有一个案例:湖南省某县中医院和县邮电局发生争议,中医院要求邮电局为其安装并且开通120急救电话,邮电局安装后但未予以开通,导致医院购置的急救设备没有投入使用,造成荒废,引起争议。问他们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行政争议。实质上是问县邮电局为县中医院安装并且开通急救电话的行为是不是一个行政活动的问题。
到底什么是行政,司法部指导用书下的定义:“国家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运用国家行政职权实现国家行政职能的活动。”这句话事实上是一句废话。循环定义,用行政来定义行政,因此是一个无效的定义。那么到底如何定义行政,则要从行政的特征来把握。行政拥有5个特征,即公共性,国家职权性,执行性,积极性,管理性。这几个特征并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讲的,是层层递进深入的。并不是在同一个层面上同时具有5个特征的就是行政。
行政的公共性区别于私行为,私行政。私的行为不具有公益性,追求私人利益。私行为,是私人的行为,只能由民法婚姻家庭法来调整。私行政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等。
是否在公共行为中的全部活动就都是行政活动呢,也不尽然。因为有些公共活动并不由国家实施。比如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团体实施,没有运用国家职权,但活动以公益为目的,具有公共性。这里也不是我们所讲的行政行为。因为它们不具有国家职权性。
那么,以国家职权行使运用而实施的公共活动中还分三种:即国家的三大分支:立法,行政,司法。行政只占到其中的一块。行政具有执行性,区别于立法。行政具有积极性,区别于司法。
剩下的由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公共性的活动,是否就都是我们谈的行政呢,还不是!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政治活动和侦查活动也不属于行政。政治活动包括外交、国防行为等;侦查行为包括行政机关中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所实施的侦查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准司法行为)等。因为政治活动和侦查活动不具有管理性。不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直接管理。
排除了以上的条件,才是我们讲的行政。根据行政的5个特征,显然上面的案例中,县邮电局的行为不具有管理性和主动性,不符合行政活动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