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论”与“义务论”的划分,是现代伦理学中最重要的一个分类。简而言之,“目的论”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有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结果。那么,判定行为的善恶,首先要依据其结果的善或恶。而“义务论”则认为,针对人类行为的道德判断应该更加优先,决定善恶的不应该是行为的结果,而是行为本身。
“目的论”和“义务论”之间的差异,来自目的与手段之间无可避免的冲突,苏格拉底曾经和学生讨论,应不应该和敌人撒谎,从那时开始,一个令人震撼的伦理命题就已经抛出:目的究竟能否净化手段?
为了实现神圣目的而无恶不作的圣徒们,在历史上屡见不鲜,无论是十字军东征,还是罗波斯比尔,抑或是文化革命,带来巨大灾难的往往都是那些最虔诚的信仰者们。他们动机中的光环和他们的实际行为所导致的黑暗,形成了让人惊怖的反差。那么,对于这样的人们,我们该如何做出道德审判?
在中国古代,亦存在着这种道德上的紧张。在君权独重的社会里,有多少人打着忠君的旗号,堂而皇之地抛弃了本属于个人的道德责任?
但是,田横并不如此,他烹杀骊食其,虽是为了忠于齐王,但并未因此而抹去杀人的愧疚,他最终用生命承担了这起政治凶杀的责任。豫让也是如此,他要杀赵襄子,但采取的却是最笨拙也是最痛苦的方式——漆面吞炭。他的朋友建议他“打入敌人内部”,然后伺机暗杀。但豫让却拒绝了这个提议——他不能因为对智伯尽忠,而做出不忠的行为。
“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这句话,或许可以在这个层面上进行解释。